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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瀏覽次數(shù):0次   信息發(fā)布:信息所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24-06-11 16:45:3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海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有限司(以下簡稱“信息所”)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促進人事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企業(y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信息所全體職工,即信息所聘用的全體從業(yè)人員。

          第三條 信息所人事管理除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均按本制度執(zhí)行。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條 職工的聘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部門(即用人部門)提出用人計劃,支委會議研究通過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實施,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具體的招聘流程進行監(jiān)控;負責公司招聘渠道的建立與拓展;負責簡歷的收集、篩選與面試的組織與安排;負責跟進錄用審批與錄用通知的發(fā)出。用人部門負責按公司規(guī)范要求進行招聘需求提報;負責協(xié)助綜合部進行簡歷篩選及面試評估;負責專業(yè)技能部分的面試及按規(guī)范要求及時反饋面試評價意見。

          (二)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安排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或筆試),面試人員由支部書記、總經(jīng)理、分管副總經(jīng)理、人事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面試流程及細則為:

          1.用人部門提報《員工招聘需求表》至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根據(jù)信息所定編情況進行審核,結合實際情況填寫審核意見,對不符合編制要求的招聘需求應及時給出意見,并按程序上報公司領導;

          3.綜合管理部根據(jù)經(jīng)信息所領導批準的《招聘需求申請表》發(fā)布招聘信息,篩選應聘資料;

          4.綜合管理部將符合要求的應聘資料發(fā)給用人部門,并根據(jù)用人部門意見,通知符合要求人員到公司參加面試;

          5.綜合管理部根據(jù)信息所應聘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對應聘者進行資格審查,并要求應聘者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符合條件,才可安排筆試;

          6.根據(jù)筆試成績按招聘比例確定面試人員,面試官根據(jù)實際面試情況在《面試綜合測試評定表》填寫面試意見及評價,按筆試、面試綜合成績排序,擇優(yōu)錄用;

          7.確定具備錄用資格人員由綜合管理部與其面談薪資,包括試用期和轉正后薪資,雙方達成一致后,由綜合管理部完善審批程序,確定新員工報到時間;

          8.由綜合管理部通知新員工具體報到時間及報到時所就攜帶的個人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實施職前背景調查

          1.適用范圍“職前背景調查”適用于所有通過面試后,公司認為有必要查詢的準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技術骨干和財務、采購等崗位)。

          2.查詢階段

          應聘者在通過公司的面試后,且職前體檢符合公司要求者,即由綜合管理部在3日內完成職前背景調查工作。

          3.關于職前查詢的政策方針

          1)通過員工在招聘過程中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查詢前受聘(或受教育)資料及工作(學習)表現(xiàn)是否準確可靠,避免由于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2)職前背景調查是在招聘過程中協(xié)助公司做出聘用決定的一個參考因素。

          3)當收到其他公司向我公司發(fā)出職前查詢信時,由綜合管理部根據(jù)人事檔案記載情況經(jīng)公司領導批準后向對方做出如實反饋,對與工作無關的查詢資料應不予回應。

          4.查詢方式與查詢內容

          1)應聘者通過公司面試后,符合公司的職前健康要求,由綜合管理部在3日內完成職前背景調查,職前背景調查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進行。

          2)職前查詢內容

          職前背景調查包括下列內容:任職(受教育)時間、職位(所學專業(yè))、工作(學習)表現(xiàn)、工作(品德)操守、薪酬與福利、離職原因,應聘者提供的學歷、學位證的原件和復印件、職稱證原件和復印件、英語或計算機等級證書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的真實性等。

          3)如查詢結果顯示準員工工作(學習)表現(xiàn)、操守(品德)不佳或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前受聘(受教育)資料與事實不符,綜合管理部必須以機密方式及時通知用人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及時做出相應對策,并考慮候補人選等。

          4)存檔記錄

          綜合管理部對所有職前查詢資料存檔并嚴格保密,未經(jīng)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將查詢結果公開或作其他用途。

          (四)面試合格后,經(jīng)支委會議研究確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通知應聘合格者報到時間。錄用人員相關入職手續(xù)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三章 試用、錄用

          第五條 試用、錄用原則

          (一)本公司員工的甄選試用、錄用的員工,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試用、錄用其為本公司員工: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錄用條件者;

          4.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5.貪污、挪用、拖欠公款,有刑事記錄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7.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司法處罰者;

          8.經(jīng)體格檢查,健康狀況不符合行業(yè)規(guī)定者。經(jīng)總經(jīng)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9.向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或《個人信息登記表》內容不真實者;

          10.其它經(jīng)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二) 招聘錄用的人員到綜合管理部辦理完入職手續(xù)當日即為起薪日,新進人員經(jīng)筆試、面試合格且審查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發(fā)放錄用通知書。

          1.所有被確定錄用的員工,由綜合管理部依程序要求辦理入職手續(xù)。

          2.新員工辦理入職手續(xù)時需要提交以下相關個人資料(所有證書、證件的原件由綜合管理部核查后3日內退還)。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原件,及復印件各2張;本人近期照片(彩色免冠證件照3張);退休人員須提供退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3.入職手續(xù)的辦理

          1)入職人員親筆填寫《個人信息登記表》;新員工試用期根據(jù)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年限進行約定,一般員工的試用期為3個月不超過6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可正式錄用;在試用期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秀的員工,可由用人部門為其申請?zhí)崆稗D正;

          2)根據(jù)公司要求,入職人員須書面承諾并簽字確認向公司提供的所有個人信息資料及相關附件均真實無誤,如有不符,愿接受公司辭退處理,無任何經(jīng)濟補償。

          3)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同時根據(jù)崗位職務特殊性簽訂《保密協(xié)議》。

          第六條 試用期工資根據(jù)公司實際情況及試用崗位情況,以協(xié)商確定的金額為準。

            第七條 試用期間,如不能按時完成任務或出現(xiàn)不適應工作崗位的情況,由用人部門提前提出結束試用期的意見,經(jīng)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執(zhí)行。

          第八條 試用期滿后,需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并填寫《員工轉正考核表》,分別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jīng)理逐級簽字同意后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一式3份,一份裝入職工個人檔案,一份由綜合管理部存檔,一份由職工自留。

          第九條 聘用人員為中共黨員、共青團員的組織關系必須轉入信息所,參加信息所的黨團組織活動,履行黨員團員義務。

          第四章 返聘職工管理

          第十條 返聘人員是指從社會招聘錄用,已退休或勞動關系不在信息所,未正式與信息所簽訂《勞動合同》的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十一條 返聘人員無試用期,年齡一般不超過63周歲。

          第十二條 返聘人員聘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上崗時須與信息所簽訂《勞務合同》,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如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續(xù)簽《勞務合同》。

          第十三條 返聘人員工資按信息所《薪酬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返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不參加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工會福利等方面與在職員工享受同等權利和待遇。

          第五章 借調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信息所員工借用到公司以外單位執(zhí)行指定工作任務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公司員工原則上可以借調,其中,涉及公司秘密事項的涉密人員原則上不允許外借。

          (一)上級主管部門或業(yè)務主管部門、集團公司(國科資公司)因工作需要提出借調公司員工執(zhí)行臨時公務的;

          (二)外部業(yè)務對口部門因工作需要提出借調需求,本著促進員工增長才干、拓寬視野、提升業(yè)務水平、加強與外部業(yè)務對口部門溝通聯(lián)系的原則,經(jīng)支委會研究后同意借調的。

          第十六條 由借調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向信息所提出借調人員需求,出具書面借調函,明確借調崗位、時間、具體工作(或口頭溝通需求確定人員后發(fā)函);經(jīng)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綜合管理部確定初步人選并填寫《員工借調審批表》,經(jīng)領導審批同意后派出。綜合管理部通知借調人員辦理借調相關手續(xù),并存檔。

          第十七條 人員借調期間統(tǒng)一由綜合管理部管理,借調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遇有特殊情況,上報綜合管理部,經(jīng)支委會研究決定。借用期滿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繼續(xù)借調的,應當續(xù)辦借調手續(xù)。

          第十八條 借調期間的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須遵守借調單位的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發(fā)生違紀行為的借調單位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對于給信息所造成損失或嚴重影響單位形象的借調人員,信息所有權依據(jù)有關制度追加處分。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可以參加原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三)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本單位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崗、定檔工作,保證公開、公正地對待借調人員。

          (四)借用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節(jié)假日和產(chǎn)、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五)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借調單位應對其工作表現(xiàn)做出鑒定,并定期向信息所反饋。

          (六)借調人員不參與所在部門年底考核,每年需向信息所進行年底書面述職。述職內容主要為借調期間工作成效、對信息所工作推進作用,所做業(yè)務涉及信息所業(yè)務的相關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繼續(xù)借調手續(xù)的。

          (二)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繼續(xù)借調的。

            (三)因信息所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xù)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

            (五)信息所認定借調人員存在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借調工作的。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條 新聘職工培訓內容為:

          (一)信息所簡介、信息所章程、信息所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管理辦法。

          (二)信息所企業(yè)文化。

          (三)所在崗位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

          (四)安全生產(chǎn)知識。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yè)務能力,定期開展知識更新和技術培訓,選派優(yōu)秀職工到省外開展技術交流。

          采用內部培訓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進行各類業(yè)務及專業(yè)知識培訓。根據(jù)業(yè)務需要,選派職工參加培訓機構的專業(yè)培訓,或邀請專家來信息所進行專題培訓。

                       第七章 辭職與解聘             

          第二十二條 職工要求辭職的,應提前三十天向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綜合管理部接到離職申請后,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了解員工辭職的具體情況,并明確工作交接和離職程序;在未得到批準前,應繼續(xù)工作,不得先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 信息所根據(jù)職工的表現(xiàn)或經(jīng)營需要解聘職工,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聘的職工。

          第二十四條 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情節(jié)嚴重,且對公司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在作辭退時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并且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然保留索賠追償權和法律訴訟權。員工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五條 因各種原因終止聘用或試用關系的職工,在離開信息所之前均應在移交工作后,由綜合管理部辦理相關終止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所有離職人員,離職交接時必須填寫《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經(jīng)相關部門確認簽字后,轉交至綜合管理部核定,特殊崗位的員工還需簽署《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離職申請與《離職交接表》由綜合管理負責保存,一并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存期為兩年,過期則作自動無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根據(jù)辭職員工交接情況,按照相關制度規(guī)定,核算離職員工薪酬,月工資已支付的應繼續(xù)工作至期滿或退還未到期日工資。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賠償和處罰的部分直接在離職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追償,若有剩余部分則在約定的時間內,打入員工工資卡內。

           第八章   職工考勤、休假、請假

          第二十九條 員工考勤、休假、請假按信息所《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九章   退休

          第三十條 職工退休按信息所《退休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章    福利

          第三十一條 社保、醫(yī)保等社會保險均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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